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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言放弃 女记者誓死讨回“一分钱”
-- 广西柳州“一分钱”官司的前前后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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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1999年9月13日,广西柳州人民广播电台女记者熊倩的办公室里,一位叫李志刚的市民和他十三岁的儿子李帅走了进来,向她“投诉”:两个月前他儿子经过市景行小学门前,见一位身穿印有“灵声公司紫薇热线”电话号码红衣服的大姐姐在向学生分发卡片。卡片上印着“夫妻悄悄话”、“女性课堂”、“避孕指南”、“粉红色信箱”、“体验温馨时刻”、“爱情防盗网”、“失恋倾诉屋”、等醒目字样,卡片特别注明“打电话可中奖2000元”。对于父亲无业母亲下岗的李帅,他怀着好奇心和“中奖”让爸妈高兴的强烈愿望,开始夜夜拔打“热线”,一聊就是三个多小时,“灵声小姐”问他:“你叫李帅,是不是长的很帅?”“你是不是正在看黄色片?”“你见过鬼吗?”李帅20天拔打了59次“灵声小姐”,累计欠费1155元。此后,熊倩陆续接到了一些投诉,还有一个下岗女工的儿子田涛打声讯电话花去了近6000元话费,为此羞愧难当。14岁少年韦骁迷上声讯台的“姐姐”,“姐姐”给他寄了5元钱玩电脑,还约他吃炒螺,一个月打了1800元的电话……
经电台领导同意,为了揭露灵声信息台以不健康内容诱导青少年打热线电话赚取利润的黑幕,广西柳州市人民广播电台女记者熊倩在采访中先是被看楼保安粗暴阻拦,后被该台主管部门的马局长无理“软禁”,最后被自已的单位“精简”下岗。为讨回公道与尊严,熊倩一纸诉状送马局长告到法院,要求马局长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分钱。
这一分钱官司打了两年多时间。一审败诉了,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还是败诉。两次受挫,熊倩仍不气馁,继续将一分钱官司打到底。
2002年5月27日,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熊倩的诉讼请求,。。。望着盖有法院鲜红大印的判决书,熊倩欲哭无泪。但她没有退缩,直致今日,仍在申诉。女记者熊倩能告倒马局长吗?
能否录音?记者采访竟遭软禁
在熊倩接到投诉信后,作为公众关注《龙城访谈》栏目的记者,又是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会员和柳州市文惠小学聘请的少先队校外辅导员,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促使熊倩下决心对此深入调查采访。她先后采访了柳州市电信局、市妇联、团市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有关单位和职能部门。他们都明确表示:灵声公司的所作所为违反了我国《青少年权益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危害了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影响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稳定,应尽快加以制止和取缔。
但是,熊倩到灵声公司采访却多次被拒之门外。11月15日上午,熊倩通过电话与灵声公司信息台约好后前往采访,还发生了看楼保安阻拦和非礼她的事件,后经110巡警出面才平息。
采访灵声公司未果,熊倩没有轻言放弃。在得知该公司挂靠的主管部门为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之后,12月10日下午,熊倩转而决定去柳北区政府采访。不想,这一去熊倩从此陷入了巨大的灾难之中。
12月10日下午,熊倩决定采访灵声公司的主管部门-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当日下午赶到柳北区政府。按照新闻惯例,好与当地宣传部做了勾通。又来到孔副区长的办公室向他说明了采访的目的。孔副区长表示对“话费风波”不甚了解而难于接受采访,要熊倩去采访民政局的马晓明局长(女),并用电话叫来了马局长。熊倩立刻向她介绍了自已和采访意图,马局长没有异议,采访就这样开始了,马局长颇善言词,侃侃而谈。在采访过程中,熊倩的录音采访机打开放在两人中间,采访过程中的一问一答都
录了音。下午5:30左右采访结束后, 正当熊倩要将录音机收进包中时,马局长突然问熊倩:“刚才你将我回答的讲话录了音?”熊倩答:“是的。”马局长顿时生气了,说:“没经过我的同意你怎么能录我的音?这是非法的。”熊倩说:“我们电台记者采访是要录音的”。“不行,你没经过我的同意录我的音是非法的,把磁带交出来!”熊倩解释说电台采访要录音才好做节目,但马局长仍要熊倩交出磁带。不交出磁带不准走!熊倩认为马局长的要求无理,打电话回台里请示。不久,新闻中心主任方乘胜、办公室副主任杨筱青赶来,参与处理此事,他们明确表示要求无条件放人,但马局长蛮横无理。仍表示要将录音抹去后才放人。电台的领导向孔副区长保证不让录音公开,孔副区长也同意此方案,双方握手告别准备出门,马局长抢先一步,用力将门关上了,“不准走!”熊倩开门要走,但马局长拉住了她。于是双方争执起来,孔副区长在一旁劝解也不起作用。双方僵持一直到晚上7时55分,熊倩看到不照马局长说的去做是走不成的,最后经请示电台陈自贵书记同意,将录音抹掉。至此,熊倩被马局长软禁在孔副区长办公室长达两个多小时。
官官相护! 优秀记者精减下岗
尽管发生了两次不愉快的采访,但并不影响熊倩履行记者的天职。 事后,熊倩仍继续采访“话费风波”,并在《龙城访谈》推出系列专题节目。12月15日、16日节目播出后,在社会上引了强烈反响。柳北区民政马局长找到了电台的“某领导”,剪掉了涉及她的内容。当天下午电台的“某领导”通知熊倩去一个美食城“坐坐”,说是对方来“道歉”。但到了那里,熊倩才发现是个“鸿门宴”,马局长对于道歉一事只字未提,倒是大谈她与“某领导”之间的友谊和交情,以及她家的权势等等。表面上是和解,其时是向熊倩示威,要她知难而退。熊倩为了顾全大局,默默地忍了,表示不再计较。
熊倩的遭遇被广西《南国早报》的知道了,他们出于对同行的支持,通过别的途径采写这一事件,在12月17日的《南国早报》上以《记者采访起风波,争议的焦点:能否录音》为题进行了报道。马局长当天就买了一摞《南国早报》来到电台,摔到电台“某领导”面前:“事情不是已经内部解决了嘛,你们怎么又捅给报社!”
吃过了别人的饭的“某领导”很难堪,把气发到熊倩身上,勒令熊倩写检查。熊倩不写,“某领导”便将她调离新闻中心,说写好了检查再安排工作。在“某领导”的一再催逼之下,熊倩违心地写了一份检查,但通不过。直到2000年元月6日,“某领导”才又叫她回去上班。但她上班之后提出出去采访,台里却不给她开介绍信。曾经忙碌的熊倩成了电台的一个闲人。台里召开先进评比会也没有通知她参加。不久,她想赴泰国探亲,公安部门要她开具单位证明,台里就是不给她盖章。在这期间,各冷嘲热讽向她袭来。思来想去,熊倩决定不再沉默,毅然提起诉讼,状告柳州市柳北区民政局局长马晓明侵权,要求马晓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分钱。
2000年2月2日,熊倩将《起诉状》递交到柳北区人民法院。3月1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这回麻烦更大了。台里的确某领导劝她撤诉,她没有理睬。这年6月底,台里开会说要搞机构改革、精简人员,而且先从新闻中心“精简”。电台的名牌栏目《龙城访谈》记者组6个人一下被“精简”掉了5个,熊倩是其中的一个。
7月1日,多次受到上级表彰的优秀记者证熊倩正式下岗,含泪离开了她经常伏案疾书的办公桌。她的办公桌背后悬挂着残疾儿童家属、退休工人、孤儿等赠送给她的几面锦旗,上面写着:“弘扬社会爱心
保护残童权益”、“为民请命伸张社会正义 无冕之王维护法律尊严”、“爱孤儿博大胸怀 为正义剑胆琴心”。 可是这些都邦不了她,因为她没有给电台的某领导的面子。
法理何在?“一分钱”为何一输再输
2000年8月17日,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熊倩诉马晓明侵权一案卷,9月15日作出了一审判决。柳北区法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进行采访时未告知要录音,亦未征求被告的意见而将被告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这是双方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遵守法律和纪律”中提出,新闻工作者“要维护和不得侵犯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揭人隐私,不诽谤他人,要通过合法的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尊重被采访者的声明和要求”。中央宣传部曾于1991年4月20日发文通知,要按照准则的要求,指导各新闻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制定贯彻准则的具体要求和措施,切实执行。原告在采访时没有征得被告同意且在被告无准备的情况下录了音,这是不尊重被采访者的行为,被告在得知其谈话内容被录了音后有权要求原告消除录音。对于被告的行为能否构成对原告非法扣留、限制人身自由,这是属于另外一种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不予以认定和处理。据此,柳北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驳回熊倩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熊倩负担。
熊倩不服一审判决,于2000年11月10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2001年元月16日,柳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广西八桂律师事务所为熊倩提供无偿法律援助。该所副主任黄宇奇和律师杨梦寒认为:一审法院违反法律程序:一审法院在庭审质证的过程中,没有将证据交给对方当事人质证,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也就是,一审法院在没有质证的情况下,作出没有证据支持的判决;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对被上诉人扣留、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的事实,不予审理,是错误的。上诉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被上诉人限制上诉人的人身自由权,一审法院应当查明该事实,并认定该事实;被上诉人强行消除录音的行为侵害了上诉人作为普通公民的一般人格权、侵害了上诉人作为记者的采访权。上诉人是经过被采访单位以及被上诉人同意进行采访的,被上诉人也接受了上诉人的采访。一般地,采访方式有几种:文字记录、录音采访、用摄影机进行采访。本案中,上诉人的录音行为只不过是采访的一种方式,用录音方式是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交谈采访内容的复制。而且,上诉人是在广播电台工作,采访的工具是采访机,只要被上诉人同意人对其进行采访,就应该当视为上诉人可以用合法的手段进行采访。
2001年4月4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熊倩的上诉作出了裁决,认为:一审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撤消柳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01年4月27日,柳北区法院公开开庭重新进行了审理。8月30日下达民事判决书,认为:
“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人身自由,报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与被告提供的证据互有矛盾,并不能完全证实其主张。被告得知原告采访录了音,是曾表示过不将录音删除不让走之类的话语,但对原告未采取任何暴力强制措施不让其走,原告在听到被告的话后未离开办公室,并不能证实是原告限制其人身自由,也不符合限制人身自由的构成要件。”
欲哭无泪,女记者仍然选择坚强
在长达近两年的诉讼过程中,熊倩已是身疲惫,为这场一分钱的官司,她已花费了近万元的积蓄,如今失去了工作,没有了生活来源,社会上也有少数人说她是神经病,丈夫曾劝她放弃这场一分钱官司,她没有答应,丈夫一气之下,离家出走,到外地做生意去了,2003年春节新年钟声刚刚敲过,记者在网上给她拜年,她告诉我她的丈夫仍然没有回来,除夕之夜,只有母女俩相依守岁,别人家欢天喜地,她的家团园夜人不园。
一场普通的采访,给她带来了一连串的意想不到的灾难,但熊倩却是一个不会累易被击倒的女人,她没有就此罢休,她认为自已为保护青少年的利益说话没有错,正式的因公采访没有错,遭受不公待遇而愤然起诉也没有错。因此她要抗争到底。
2002年9·10月份,她来到广西首府南宁,走进了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同时她找到了高检,向民事监督部门反映情况,检察院对她的案子非常重视,目前,抗诉程序已经启动。
她的遭遇通过新闻媒体的不断披露,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
的关注。 中国记协国内部自律维权处给熊倩寄来了有关法律文件,并来信说:“希望您取得胜到,我们始终会支持您的正当的要求。” 广西记协给熊倩来信说:“我们的新闻宣传是为了弘扬主旋律,维护国家的安定团结,新闻媒体与被采写对象的利益是一致的,应该互相支持,互相合作,共同鞭挞丑恶现象。广西万通事务所律师王典清认为:如果此案一审判决成立,将带来严重的社会后果,法律所保护的舆论监督权利将无从行使。因为任何被监督对象都可以“声明和要求”,采访都会成为不当采访,中央台的《焦点访谈》节目中的暗访更是非法的了。
广西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韦志忠也公开发表谈话,阐述法学理论完全支持熊倩的主张。此外,熊倩还收到了北京、广西、云南、江西、深圳等地方许多读者的来信,他们都对熊倩表示了声援。
2002年9月3日,广西电视台在“记录人生”节目中播出了熊倩百折不挠捍卫记者尊严,维护记者合法权益、与权势和命运抗争的专题片;
在新闻人、中投网、枪手联盟等网站和众多新闻记者、撰稿人的支持和帮助下, 熊倩在互连网上建起了中国第一家记者维权网,取名:“正义在行动”,为受屈的记者提供法律援助。
为了生活,她当起了自由撰稿人,坚持颂扬人间真情、鞭鞑社会丑恶,收获颇丰。她没有忘记青少年,经常到各个中小校去做演讲,呼吁社会重视青少年、保护青少年,坚决取缔非法声讯信息台,还青少年一个洁净的天空。
我们轼目以待,看法律何时才能还她“一分钱”。
原载《年轻人》2003年第五期 作者 潘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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